歐盟合規(guī)
我們特此證明,以下部件號符合歐盟 RoHS 指令 2011/65/EU 和修正案 2015/863 中的以下要求:
- 每種均質(zhì)材料的鉛 (Pb)、汞 (Hg) 或六價鉻 (Cr-VI)含量均不超過 1000 ppm (0.1%)。
2. 每種均勻材料中的鎘 (Cd) 含量不超過 100 ppm。
3. 不包含受限類型的多溴聯(lián)苯 (PBB),并且
4. 每種均勻材料中的多溴聯(lián)苯醚 (PBDE) 含量不超過 1000 ppm (0.1%)。
5. 在每種均勻材料中的 RoHS 指令中新增的四種鄰苯二甲酸鹽 【鄰苯二甲酸雙(2-乙基己基)酯 (DEHP)、鄰苯二甲酸丁芐酯 (BBP)、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(DBP) 或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(DIBP)】含量均不高于 1000 ppm (0.1%)。在適用豁免的情況下,與豁免物質(zhì)相對應(yīng)的前述限制可能可能更高。
本聲明基于我們的供應(yīng)商根據(jù)合理查詢提供的信息。如果上述產(chǎn)品之一被 Zebra Technologies Corporation 以外的人更改或以某種方式重新配置,本聲明將失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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